夫偷吃違承諾 判存摺交妻保管

中央社 – 2011年12月7日 下午7:34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7日電)台北市徐姓男子因外遇劈腿,多年前簽下協議,承諾將帳戶存摺、印鑑等交給妻子保管並按月支付家用,但徐事後拒交,妻子狀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妻子勝訴,丈夫應交出存摺等。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徐姓男子與鍾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後,遭妻子控告通姦罪,徐男於民國91年被檢方起訴。不過,雙方在法院審理期間和解,徐簽下協議書,承諾日後不會對婚姻不忠,且為了讓妻子放心,同意將帳戶存摺、印鑑等交給妻子保管,並按月給付家用費。

妻子撤回告訴,但卻發現丈夫耍賴,遲遲不肯交出存摺,因而提告要求丈夫交出名下帳戶存摺、印鑑、提款卡,並賠償這些年來,少給的家用費新台幣356萬多元。

丈夫表示,當初妻子威脅說要把孩子帶走,他怕無法見到孩子,迫於無奈才簽下同意書,主張契約無效。另外,他每月平均匯款超過6萬元給妻子,總計匯了324萬多元,應無須再交出存摺、印鑑等。

法官傳喚證人發現,當初契約是在律師見證下簽立,雙方是在自由意識下完成契約,丈夫未受脅迫,認定契約有效,但法官計算丈夫每月匯款金額,已符合家庭開銷,最後判決徐男應交出存摺、印鑑、提款卡,但不須補給生活費,全案可上訴。1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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