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草案 不符民間期待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1/09/15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司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預計在這個立院會期提出。而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表示,以往的家事調解,在流程上有許多問題,而家事事件法草案也不符民間期待。

調解制度藏漏洞

陳玫儀表示,婦女新知在民國99年開設民法諮詢專線,從個案中可以發現,由於制度設計不良,台灣家事的司法調解有許多性別歧視的現象。陳玫儀指出,就曾經有婦女表示,在調解離婚案件時,由於調解人有強烈的宗教背景,對婦女表示,自己是神指派而來,並指責婦女離婚是自私的行為。另外,也有缺乏性別概念的法官,在離婚調解的過程中,直接跟婦女表示,離婚是不智的行為。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社工呂佳錠也指出,目前法院中的調解委員,多半是義工職。而有條件擔任義工的調解委員,多半是有錢有閒的退休人員。

呂佳錠表示,這些義工由於年齡以及價值觀等因素,未必能以性別的觀點進行調解,法院針對調解人員,應該要有資格審查機制,以及相關的課程訓練。

由於司法人力不足,也無相應的配套設計,原本應該由法官監督家事調解的過程,但事實上卻多數是由事務官負責。陳玫儀指出,由於調解筆錄以及協議有司法效力,但在沒有法官的監督下,許多當事人根本不清楚所訂下的協議的後果可能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梁育純指出,婦女新知的調解委員申訴熱線就接獲一名婦女個案的電話,這位婦女長期遭受先生的家暴,為了孩子不在家暴的陰影下成長,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由於訴請離婚的第一停是調解庭,現場除了這位婦女跟先生之外,只有一位調解委員。

在調解的過程中,先生不斷以言語恐嚇,甚至作勢打人。由於這位婦女心生恐懼,希望調解盡快結束,結果調解委員卻告知這位婦女,要盡快結束調解,就先答應先生的條件並簽字,法官看到簽字之後就會開庭,到時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跟子女扶養費的訴訟。

為了盡快結束調解,這位婦女簽字同意給前夫50萬元。梁育純指出,結果這位婦女一直等不到法官開庭的時間,但先生卻已經透過法院每月執行這位婦女薪水的1/3。

梁育純指出,從這個案子可以發現,一位婦女進到法院後,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以及程序,最後不但沒有解決任何的問題,反而讓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家事法庭應含配套

梁育純也表示,曾經有一位女性當事人,因為先生外遇離婚。結果衍生出十幾件民事官司、刑事官司,纏訟30餘年。梁育純曾經勸告當事人不要再互告,當事人卻表示,自己不好過,但也要對方不好過。梁育純指出,家事法院扮演好協調的角色,問題才有機會被解決。

家事法庭也應該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才能讓家事案件圓滿落幕。梁育純舉例,一名婦女因為家暴而提出核發保護令,但這位婦女需要的不只是保護令而已,可能還需要提出離婚、子女扶養費、子女監護權等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也有人身保護的需求。另外,這位婦女的心理創傷也需要處理。如果這位婦女過去是一位家庭主婦,在脫離婚姻之後,還需要就業輔導機制介入。可見一件單純的家暴案保護令申請案件,背後其實有很多的需求必須滿足。

施暴受暴者皆須輔導

梁育純表示,以現階段的司法設計,法官只要思考要不要核發保護令、核發哪幾種保護令,就能夠結案,但是對人民而言,家庭問題卻一個也沒有解決。

另外,在家暴案件中,施暴者的處遇計畫也相當重要,否則保護令也無法協助受暴者脫離家暴的循環。許多研究還指出,家暴母睹兒童日後也可能成為家暴的加害者,因此,法院應該積極介入暴力目睹兒的輔導。

台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琬員會主任委員、律師張菊芳也表示,以人民的角度而言,希望家事事件能夠以最迅速、最經濟而且一次性的全面解決。但目前以實務而言,例如當事人請求返還待店家庭生活費用,由於是不當得利的請求,屬於民事庭處理範圍,不能跟家事事件合併主張,造成民眾需要多次往返法院處理。希望未來的家事法庭能夠以單一程序全面解決。

另外,家事法庭也應該對外籍配偶有相關服務,例如多國語言說明、配至通譯人員、調解委員應該充分說明調解的程序以及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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