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7/09 02:53
王己由/新聞分析
通姦、相姦罪的爭議。以刑罰手段制裁婚姻中的不貞行為,既違反除罪化的世界潮流,也無助婚姻的維繫,實務情況更助長「父權」主義。
我國刑法是採「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有規定處罰的行為,才可依法加以制裁,規定在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的通、相姦罪,與我國刑法理論相近的日本,早在二次大戰後,就刪除通姦罪規定;和我國人文相似的中國大陸也沒有通姦罪;通姦罪的除罪化,可說是世界各國立法的趨勢。
通姦罪主要是處罰婚姻中不貞的行為,但婚姻不忠非得要以刑罰制裁嗎;制裁後,難道婚姻就能挽回,或則能遏阻通姦的發生嗎?何況提告的一方,在告訴乃論下還可撤回。
就司法實務觀察,凡是女方出軌時,丈夫必定將妻子與外遇對象一起提告;男方出軌時,妻子通常只告第三者。根據司法機關的統計資料,因通姦罪被判刑的女性超過男性,且有逐年遞增趨勢,通姦罪的存在顯然對婦女較為不公平,更助長「父權」。也因此,不單是婦女團體基於兩性平權,主張通姦除罪;法界也有不少人力主除罪,因為通姦是違反道德的行為,沒有損害個人或社會法益;婚姻出軌依民法,本就可構成裁判離婚理由,和訴請賠償。
刑罰的目的,應罰其當罰,婚姻中不貞行為,既屬個人感情私領域問題,無關公領域,並沒有嚴重到須以國家公權力介入規範的地步,想藉由通姦罪的處罰來維繫幸福婚姻,無異緣木求魚,往往僅具報復對方不貞的功用。
再以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來看,刑法通姦規定的是男女性器接合,男男、女女同性發生肛交、口交等廣義性交,都不算通姦;通姦罪既然無法規範所有的社會現象,又無助婚姻美滿,何不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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