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漏洞百出 受害人難逃威脅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1/06/01 00:1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大部分警察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往往勸解或協調,鮮少主動協助被害婦女收集現場證據。立委陳淑慧表示,即使警察強勢介入也是以受暴婦女是否持有有效保護令為逮捕原則,顯示家庭暴力防治法仍有諸多改善空間。

陳淑慧指出,受暴婦女雖可透過聲請保護令以隔離加害者,但只要保護令時效一過,受暴婦女又將陷入暴力威脅的恐懼陰影中。另外,現行體制並不重視家暴加害者的處遇計畫治療,導致家暴案件常是無限循環,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根據司法院統計,去年全國家暴通報案件近10萬件,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約9千多件,不到家暴通報案的1成。而在9千多件通常保護令中也規定,施暴者必須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但加暴加害人最終完成處遇計畫治療的比例卻僅約2%。

家暴加害人的處遇率過低。而在加害人在沒有獲得適當矯治的情況下,一味靠保護令隔離加害人只是治標不治本。 另外,陳淑慧認為,目前各縣市推動的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相關單位除了需搜尋出高危險的加害人並持續追蹤,更必須檢視加害人行為是否有所改善,甚至強制家暴加害人接受基本的認知教育輔導,而政府也必須編列足夠預算補助。

陳淑慧指出,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次級單位,政府若不能即時對家暴受虐婦幼伸出援手,日後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為了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政府應積極填補家庭暴力防治漏洞,扭轉傳統「法不入家門」的觀念,並落實國際公約對人權、婦女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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