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找替身假辦離婚證賣夫妻房產 妻子無家可歸

  距法院開庭審理自己起訴的 離婚 案還有10天時間, 妻子 王芳卻意外發現民政部門已經頒發了《 離婚 證》。不僅如此,一份補辦的《 結婚 證》上,與 丈夫 李雲(化名)共結連理的『 妻子 』,竟是一個陌生名字。

  接下來,更讓王芳覺得不可思議–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產,也早在今年5月,被 丈夫 憑偽造的《 離婚 協議書》,在昆明市房產交易中心售出,房產證換成新主人。

  出錢找替身假 離婚 –領取 離婚 證–偽造 離婚 協議書–賣掉夫妻共有的房產……陸續發生的詭異之事,至今讓王芳覺得詭異– 丈夫 怎麼就能在民政局、公證處、房產交易中心一路闖關,辦妥了所有手續呢?

  目前,王芳還得打另一個官司,向法院起訴民政局要求撤消那份《 離婚 證》。而這起由 丈夫 一手操辦的詭異之事,對王芳最直接的影響是『無家可歸』,因為個人物品也被 丈夫 悄悄『搬走』,她的生活和工作深受影響。
  房產抵押貸款15萬元成導火索

  『我們夫妻感情還是好的,至少表面上來看並沒有什麼大問題。』說起7年多的 婚姻 ,王芳有些無奈。據她回憶,一筆貸款成為事件的導火索。

  去年下半年,李雲計劃與朋友合伙 經營 火鍋店,於同年11月21日用夫妻共有房產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5萬元。之後,火鍋店沒開成,錢就存在了原來的賬戶上,而儲蓄卡則一直由 丈夫 保管。

  今年2月27日,李雲突然對王芳說從銀行貸來的15萬元已經被他花光,無力向銀行還款,讓她將當月還款存進銀行。王芳說,第三天她攜帶存折去銀行還款時,被存折上所打出來的取款明細嚇了一大跳:原來在貸款當天, 丈夫 就用儲蓄卡取走了3萬元,其中2.5萬元在櫃臺上取的;第二天又在櫃臺上取了3萬元,銀行有錄像和簽字可查詢。在貸款後的40天內, 丈夫 先後37次用儲蓄卡從銀行櫃臺及不同銀行的提款機上取走人民幣共計14.77萬元。

  『這些錢都用來做了什麼呢?』王芳至今仍未能想明白。當她問起 丈夫 取錢的原因及錢的用途時,李雲先說是因為1997年斗毆傷人的賠償,後又說是與他人合伙投資地下賭場等等,種種借口難以自圓其說。

  這事讓王芳受到了很大的打擊。今年3月3日晚,她決定回娘家冷靜一下。3月7日,王芳再回家時,發現門打不開了,門鎖竟被 丈夫 給換了(此事當時向派出所報過案)。無奈之下,王芳再次回到娘家居住。

  回到娘家後不久, 丈夫 又向她提出以房子作抵押,追加10萬元貸款。由於王芳不同意,兩人還因此發生了肢體衝突。『此事,經警方調解纔得以暫時平息。』王芳的母親強調。

  因為貸款一事所引發的這一切讓王芳心灰意冷。今年3月20日,她向昆明市西山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審理她與李雲的 離婚 案。理由是婚後與李雲發生家庭矛盾無法協商,加之雙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離,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子。
  假協議假證 『闖關』賣房

  3月24日,法院立案;5月20日,雙方拿到傳票。王芳一顆懸著的心放了下來,期間沒再和 丈夫 聯系,想靜靜等待6月26日的開庭。這段時間,她也因為擔心貸款月供沒還影響個人信譽,到銀行查過賬,發現貸款全部還清。

  王芳的母親告訴記者,銀行的朋友也曾建議,應該去查查背後的真相。『只是沒想到房子竟然瞞著我賣了。』6月16日,距離法院開庭還有10天,王芳在鄰居的提醒下去『看看房子在不在』,纔發現房子早已被賣。

  這下王芳急了,和父母一起從房產交易中心查起,這纔發現李雲分別在2004年與2006年偽造王芳的簽名,先後向銀行貸款3萬元與5萬元;另外,王芳還查到一份在昆明市某公證處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30萬元整,作為甲方的李雲保證,擁有上述房屋之完全所有權,並且無任何權利瑕疵。款清後5月 15日交房。同一天,買賣雙方還參與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公證書中提到:『李雲4月29日離異,離異時協定李雲個人擁有坐落於環城南路的房屋。經本處向該房屋的登記機構查詢,發現該房屋的登記簿記載事項與甲方所持房屋權屬證書一致,且無異議登記、預告登記、被查封等任何所有權受限制的登記記錄,也無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設立的登記記錄,甲方可以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

  王芳趕到該公證處後,工作人員向她出示了一份由昆明市西山區民政局4月29日頒發的《 離婚 證書》復印件。另外,還有一份4月26日簽字並蓋有民政部門公章的《 離婚 協議書》復印件,上面寫著:現因雙方感情破裂,已無調解可能,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 離婚 協議如下:男女雙方自願 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女方擁有雙方共同擁有的股票,夫妻共同所有的這套房子由男方個人全部擁有,由男方自行個人承擔2007年11月21日在銀行的15萬元的房屋抵押貸款的 債務 。女方領取 離婚 證之日起不再擁有該房屋的任何權利。男女雙方關於該房屋的財產分割完畢。
  出錢找人辦下假 結婚

  王芳從《 離婚 協議書》復印件上看到有關其他財產中聲明,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房屋內家具、電器等由男女雙方協商分配,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但這一切我都沒有拿到,全部在我不知情下搬走了。』王芳說,後來鄰居告訴她, 丈夫 是請搬家公司在白天用兩張車子全部搬走了,具體搬到什麼地方,她不知道。

  10月6日晚7點,記者見到了李雲,他說了和王芳一樣的話『我們感情還好』。

  『她的東西可以隨時回來取,只是她一直不肯接我 電話 。』李雲告訴記者,15萬元貸款他其實只用了5萬元,是和朋友做事,並不是 妻子 懷疑的賭博去了。『剩下的10萬元, 妻子 第一次回娘家時全帶走了,連同家裡的戶口本等等。』李雲還強調, 結婚 這些年他從未打過 妻子

  提起請人冒充 妻子 補辦《 結婚 證》、辦理《 離婚 證》,李雲承認是自己的不對。『是我自己出錢找人來辦的,無關那些辦證人員的事情,只能說機構協調不夠,讓我鑽了空子。』李雲說,他通過補辦戶口,拿著 妻子 的第一代身份證,找人頂替 妻子 補辦了《 結婚 證》,再利用補辦的《 結婚 證》,辦理了《 離婚 證》。

  至於為什麼要采取這種行為,李雲告訴記者,因為15萬元貸款被 妻子 帶走10萬元,自己無能力償還月供;又擔心不還貸款,會影響自己信譽,加上父親因為癌癥需要錢來治療,一氣之下做的。李雲說,其實房子總共賣了41.6萬元,還清15萬元貸款後,還了哥哥6萬元,剩下的20萬元父親治病需要一些。對於自己請朋友冒名辦下的《 離婚 證》如何處理,李雲認為還是由法院來判決比較好。

  但記者在王芳母親提供的一份存折清單上發現,15萬元貸款最後取走的一筆款項時間是去年12月30日,數額是300元。
  焦點    妻子 起訴民政局撤銷《 離婚 證》

  對於王芳來說,最尷尬的事情莫過於真的《 結婚 證》還押在法院, 丈夫 和另一名女子從民政局辦出了真《 離婚 證》。審理此案的法官建議她,先撤銷 離婚 訴訟案,解決騙取的《 離婚 證》,纔能走下一步程序。

  6月30日,王芳向西山區法院提出《行政起訴狀》,要求撤銷昆明市西山區民政局頒發的《補辦 結婚 證》和《 離婚 證》。理由是,在原告王芳與李雲 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原告親自到場自願申請,被告在未核實當事人身份的情況下,誤將他人確認為原告,錯誤補辦了原告與李雲的《 結婚 證》、錯誤辦理原告與李雲的《 離婚 證》。該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導致了嚴重後果的產生,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證。

  記者從昆明市西山區民政局答辯詞中了解到,今年4月24日,一男子李雲攜一自稱王芳的女子,在昆明市盤龍區檔案館提取了 結婚 婚姻檔案,以 結婚 證遺失為由,到現在的戶口所在地西山區民政局補辦 結婚 證,在當事人雙方到場且證件齊全有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履行了依法審查的義務,根據現行的 婚姻 登記條例給予補辦了一套 結婚 證。

  客觀上由於條件有限,工作人員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時只能憑肉眼核對照片,對證件的真假無法識別,無法杜絕人為的冒名頂替,而本案申請人所持證件上照片經核對與本人一致,依程序只能向申請人頒證,不存在登記員人為的失誤。因此,他們在補辦頒發《 結婚 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上沒有過錯,如經人民法院審理核實確系第三人冒名頂替原告辦理,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因此給原告帶來的不便答辯人表示誠懇的歉意。

  對於《 離婚 證》,他們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目前,雙方正在等待法院的判決。

  -律師說法

  女方可訴訟分割房款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認為,夫妻雙方協議 離婚 ,必須合法、自願,強調 婚姻 關系的當事人表達 離婚 意圖,自主作出決定。此事件中,男方違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誠實守信原則,采用欺騙的手段假人辦真證,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女方利益。這種行為應無效,女方可通過特定程序撤銷 離婚 證書。

  李春光說,夫妻共有財產,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理。但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同樣適應善意取得。如果買房在不知情下完成產權登記,那麼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就很難恢復原狀,女方很難主張買賣無效。如果雙方感情確系破裂,女方可申請 離婚 ,並在訴訟中要求分割房屋價款。

資料來源:(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