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資幸福 ?

(亞洲華爾街日報) Jonathan Clements

如果你想變得更快樂,忘了花錢這件事吧–留心如何享受你的生活,才是真的。

誠然,一所更大的房子,一輛更貴的轎車,或許能暫時博你一笑。

然而,學術研究顯示,僅僅靠積累更多的財富,並不會永久性地增加你的幸福感。

那什麼才能做到這一點呢?我反覆研究了一些經濟學家和心理學家的工作成果,得出了九點秘訣。

1.留點時間給朋友。
根據華盛頓佩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 2006年的一份報告,43%的已婚人士表示他們「非常幸福」,而在未婚人士當中,這一比例僅為24%。

「已婚人士獨處的時間較少,」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管理學教授大衛.施卡德(David Schkade)說。

「人腦中有部分組織會因為其他人的存在而受到 刺激 。你會變得更活躍,精力更充沛,做事情更投入。」

同樣地,定期與好朋友碰面也可以提升幸福感。

「對於友誼的價值,我們總是能很快找到大量資料加以證明,」英國華威大學(Warwick University)的經濟學教授安德魯.奧斯維德(Andrew Oswald)說。他指出,資料顯示,比起把自己的下一步晉升放在第一位,把朋友放在第一位會讓你覺得更有意義。

2.忘了加薪吧!
雖然與朋友們定期到城裡轉轉可能會增加你的幸福感,但是如果你花上好幾個小時在商店裡購物可能就未必能得到相同的幸福感了。

誠然,當你剛買下那件新衣服或者那台平板電視的時候,你會感覺很棒。但這種興奮的情緒很快就會消逝,你又會開始渴望別的什麼東西。

你在獲得加薪的時候也會如此。不消多少時間,你就會認為加薪是想當然的事,你又會感到不滿足。專家稱這種現象為「享樂適應」(hedonic adaptation)或是「快樂水車」(hedonic treadmill)。

3.千萬別「嫌貧愛富」。
研究顯示,一旦人們達到了基本生活標準,即便要使自己的幸福感增加那麼一點點,也要額外付出大量的金錢。

然而,你的收入和財富可能還遠遠不夠──如果你開始將自己與週圍的人相比較的話。比如說,如果你搬到一個你只能勉強支撐的社區,你就會感到心情很糟。

原因很簡單﹕你四週都是富裕的家庭,這會時時提醒你,你沒多少錢。
「如果你從窗外望去,看到的都是收入比你低的鄰里,你會感到更幸福,」奧斯維德教授說。「人們總是渴望搬到精英社區。他們並未意識到,他們不會像期待中的那樣幸福。」

4.減少花在通勤的時間。
如果搬進豪華社區還意味著來回奔波的時間更長了,那可能會進一步傷害你的幸福感。

研究顯示,通勤是生活中最令人沮喪的活動之一。雖然我們通常很容易適應辛苦的狀況,但是人們很難適應通勤的變幻無常。前一天,你在上班途中還是一路暢通,而另一天,你就有可能遇上交通阻塞,被嚴嚴實實地堵上45分鐘。

雪上加霜的是,來回奔波的時間增加意味著休閒時間的減少。研究顯示,我們更享受休閒、而不是工作的樂趣。

5.多想高興的事情。
你從新房子,或是最近一次加薪中得到的快樂可能會逐漸消退。但是,如果你花上幾分鐘想些高興的事情,你可能會重新找回一些幸福的感覺。

還記得富裕的鄰居是怎麼讓你感到貧窮的嗎?其實,重要的是你所關注的東西。試著把注意力放在你擁有的財富上,而不是對鄰居的財富念念不忘,這樣可能會讓你感覺更幸福。

6.享用美食。
調查發現,吃是人類的最大消遣之一。

「吃是一種相對令人愉悅的行為,它可以滿足一種基本的需求,」施卡德教授說。「但是,如果你不把精力集中在食物上,你就不會享受太多的樂趣。這也是為什麼法國人能更好地享用美食的原因。他們很少自己吃飯,他們在吃飯的時候也很少同時做著其他事情。」

7. 挑戰 自我。
是的!休閒比工作更加令人愉悅。但是,你也應該想想如何度過你的休閒時光。
在辦公室忙了一整天後,你可能會拖著疲憊不堪的身體回到家中,直接倒在你那台新的平板電視面前。但實際上,研究表明,如果你多做運動,你會感到更快樂。
假設你開始了一項鍛煉計劃。關鍵是:制定具有 挑戰 、但又可以實現的目標,因為你會享受不斷進步的感覺。
同時,試著不時地調整一下鍛煉計劃,這樣你從中得到的快樂才不會消退。

定期鍛煉還有一個好處,你會變得更健康,進而會增加你的幸福感。根據佩尤研究中心的報告,在那些聲稱自己健康狀況極好的人當中,只有6%的人同時表示他們「並不是太幸福」。相比之下,在那些聲稱自己健康狀況不好的人當中,這一比例高達55%。

8.參加志工活動。
如果你想幫助自己,先試著幫助別人–讓自己投身到慈善活動中去。

「這不僅會使你感到自己有價值,你也會看到其他人在做好事,這會讓你感覺更好,」施卡德教授說。「這會使你認識到,世界還是一個美好的地方。」

9.讓時間決定一切。
調查發現,人生中的幸福感呈U型走勢。人在接近40歲的時候,脾氣通常會越來越暴燥,而在40歲以後,又會逐步恢復。

或許,因為我們沒能實現年輕時的抱負,我們的幸福感逐漸下降了,而一旦我們接受了人生的現實,我們的幸福感才會恢復。或許,中年人的不幸福感反映了他們面臨的時間壓力,因為他們要為工作和家庭奔波。

但是,無論是什麼原因,隨著年齡的不斷增長,你可能會感到更幸福。不大確定上面八個訣竅行不行得通是嗎?也許,你只需要把一切交給時間來決定。

(編者按:本文作者Jonathan Clements是《華爾街日報》個人理財專欄「Getting Going

資料來源:網路轉貼

珍愛網調查:金融危機影響女性擇偶期望,房子車子不再作為重要標准

北京2009年3月10日電 /美通社亞洲/ — 2008年下半年突然而至的金融危機波及到人們生活的很多方面,甚至是人們的擇偶期望條件也因此發生了變化,尤其以女性最為明顯。研究發現, 金融危機後,女性約會的男士有房有車者的比例明顯下降。

中國最早最大的紅娘網站珍愛網(Zhenai.com)在其一千五百萬會員中,對那些通過該網站專業紅娘安排與男士見過面的女性會員進行了統計,得出以下數據(調查以2008年9月 美國 雷曼兄弟銀行的破產作為金融危機的開始)

金融危機前5個月(2008年5月-2008年9月)與有房的男士約會見過面的女性:51.8%

金融危機後5個月(2008年10月-2009年2月)與有房的男士約會見過面的女性:12.3%

金融危機前5個月(2008年5月-2008年9月)與有車的男士約會見過面的女性:33.1%

金融危機後5個月(2008年10月-2009年2月)與有車的男士約會見過面的女性:3.3%

調查顯示,金融危機前後5個月,與有房的男士約會見面的女性比例從51.8%下降至12.3% ,與有車的男士約會見面的女性比例從33.1% 猛降至3.3%,女性的擇偶條件明顯降低,比例差異之大令人驚訝。

被問到金融危機是否對自己的擇偶期望條件有影響時,浙江的會員蔡小姐說:”當然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以前總是覺得自己是白領,條件還算不錯,對自己未來男朋友的期望值當然也比較高,有房有車有好工作都是必須的。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經濟危機下好多人不是丟了工作,就是工資待遇降低,很難負擔得起買房買車的壓力。如果自己堅持那麼高的要求,恐怕很難找到中意的男朋友了。”武漢的會員楊小姐說:”經濟危機使我真正覺得金錢這些外在的東西太虛幻了,今天還是百萬富翁,明天也許就是窮光蛋,因此不能只盯著看物質條件,真正的感情才是最實在的東西。”

對於這個問題,該網站創辦人李松博士解釋說:”金融危機不僅影響到人們的外在生活條件,許多人的心理狀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通過我們這一項調查可以看出,女性擇偶觀念受經濟條件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隨著她們對物質條件的降低,她們開始更加注重對精神生活的追求。她們理想中的條件也許從別墅名車轉到了一份真摯的感情,因為只有感情才是自己可以真正把握,真正值得珍惜的東西。”

發布這項調研的珍愛網以提供” 網路 徵選對像+紅娘做媒安排見面”著稱。

珍愛網簡介 ( http://www.zhenai.com ):

珍愛網 ( http://www.zhenai.com ),中國最早最大的紅娘網站,創辦於1998年5月,是中友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

— 在中國首創” 網路 徵選對像+ 電話 紅娘人工服務”的高效婚配服務模式。該模式源自1998年,專為忙碌的城市白領所設。

— 約1000萬名已注冊會員,且每日新增注冊會員近3萬名,新增會員主要來源於口碑傳播。

— 核心會員為25-45歲的城市白領專業人士,85%以上擁有大學本科、碩士或博士文憑。

— 由原 美國 摩根士丹利投資銀行 (Morgan Stanley) 職業經理人、留美博士李松以及原 美國 戴爾公司 (DELL) 職業經理人陳思創辦 經營

— 《互聯網周刊》的”2008年中國商業網站排行榜”評選中,珍愛網獲得了”2008年度最佳婚戀網站”和”2008年度婚戀交友類最佳市場占有率”的榮譽。

— 互聯網實驗室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公布的《2008年中國婚戀網站市場份額統計報告》中,珍愛網位居全國市場份額第一名。

— 中國新聞社2008年《第二屆中國最具競爭力品牌企業》大型公益調查結果中,珍愛網榮獲”中國信譽服務最受公眾滿意首選徵婚網站”。

資料來源:美通社 更新日期:2009/03/10 17:06 原連結按這裡

男人出軌的五個現像

男人單憑每一種跡象,都不足以證明他已經 出軌 ;可是如果他真的 出軌 了,一定會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以下痕跡……小心點吧!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情感 健康 也需要呵護!。

   他突然不再吃醋了
  響靈發現自己忽然自由了,面對這種自由她有點不知所措。
  以前 老公 對她可是看的緊緊的,沒辦法,誰叫響靈是校花呢。 老公 當初可是打退了不知多少狂蜂浪蝶才成為名花之主,即便是結婚之後,也會時時小心謹慎防範不死心者,就連響靈參加公司的應酬,他也要來接響靈回家。

  其實響靈知道,他是為了順便看看有沒有可疑者。但這次和同學聚會, 老公 不但放行痛快,而且事後毫不追問,這反到讓響靈做好準備的心空落落的。
  過了幾天,她試著請假,說幾個朋友晚上想去卡拉OK,還特意點出當年追她的某某也要同去。 老公 只是淡淡地說了聲好,期間沒有一個電話。等她回到家,他已經打起了呼嚕。

  ■專家解析:
  1、如果除此之外他還沒有太過明顯的動作,那麼也許這只是 出軌 的初級階段,還有 挽回 的餘地;
  2、男人變心往往是從女人對自己的忽視開始的,再旺盛的火焰如果從不添柴也總有燒完的時候,所以最好檢討一下自己平日是否的確冷淡了對方;
  3、男人的內心有時像個孩子,要哄著他,讓他對你永遠有興趣得費點勁,但如果你愛他,就值得。

   他對你的身體失去了往日的熱情
  韓青被電話吵醒的時候,是凌晨3點。雁兒的聲音淒涼微弱,向她述說左旭的冷淡:「我們已經很久沒有性生活了,他總是把我推開,不論我用什麼方式,都不能激起他的熱情,我想–他一定是在外面有人了。

  怎麼會?他們三個是大學同學,韓青瞭解左旭,他不是輕浮善變的人。韓青決定找左旭談談。
  在韓青的一再追問下,左旭終於承認這是事實。因為雁兒的身體對他而言太熟悉了,熟悉到閉著眼睛就能摸到上面的每一個斑痕,他真的沒有了激情。反倒是最近由於業務的關係,常陪客戶到夜總會,那裡的陪酒女郎衣著暴露,身材惹人,讓他常常慾火焚身。左旭承認,這些新的性感符號對自己衝擊很大,如果不是因為對雁兒的感情還在,他可能早就把持不住了。

  聽了韓青的講述,雁兒驚出一身冷汗,但冷靜下來想想,其實自己又何嘗不是!每晚抱著左旭結實的後背,何時有過最初的亢奮和衝動?相反,有一次在單位的電梯裡,與那位身材健碩的男上司緊緊貼在一起,倒讓她臉紅心跳。但她很清楚,這並不能說明什麼,自己愛的是左旭,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改變。

  ■專家解析:
  1、這種現象出現在結婚多年的夫妻之間並不奇怪,男女之間,性的吸引不會永遠新鮮刺激,當激情歸於平淡,性行為習以為常之後,一些新的性感符號可能會對其中一方構成衝擊;
  2、好在雙方依然相愛,這種衝擊還沒有對任何一方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屬於可以修補和改進的範疇,但這已經是一個危險的信號,需要引起當事雙方的高度重視;
  3、這種「審美疲勞」的癥結在於平淡無奇,可以試著改變一下個人形象、臥室環境,儘量在生活中加入全新的元素;還可以請教性愛專家,在你們的性生活中增加新奇、刺激的方式。

   他突然變成火藥桶
  珠珊以為,兩個人的戰爭只會發生一次,沒想到她和 同居 男友的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隔了不到3年,而且這一次,完全是他空穴來風,毫無道理地故意找碴。

  一天吃晚飯,珠珊吃到興高采烈之處,便把一隻腳搬到椅子上,邊吃邊說些雞毛蒜皮的瑣事。
  過一會兒她發現不對了,男友一聲不吭,眉頭皺成井字,時不時瞥兩眼她那幾乎要觸到下巴的膝蓋,眼神中透著她很少見的不耐煩和–厭惡,她後來想了好半天才想出這個詞,也明白了自己為什麼當時說:「你怎麼了?有病啊!」

  類似的語言對他們來說是小兒科,以前這種看似貶義的話裡面蘊涵著說不出的親暱,但這次男友的回應是:「我有病?你看看你那德行!吃什麼飯…」……戰爭就這麼猝不及防,結果是餐桌上所有的碗碟來了個乾坤大挪移,統統去親吻大理石地面了。

  這只是開始。珠珊說,「我覺得他是故意找碴,我還是從前的我,可他怎麼就看不順眼了,事事挑剔,動不動就大發雷霆。」直到有一天,那個女人把電話打到家裡,珠珊才恍然大悟。

  ■專家解析:
  1、當男人突然變成火藥桶,十有八九,是他感情的軌跡已經另有岔路;
  2、男人的 背叛 在程度和層面上分不同類型,有人念及情分,不願意做得太離譜;有的人完全不念舊情,只想快快結束一切,為新的感情掃平障礙,這時他的言行舉止就會超常狂躁,甚至缺乏理性地傷害對方的身心,故意找碴兒打架就屬此類範疇。所以,當一個男人有了此類言行,多半是選擇離開你的前奏。
  3、想想自己,你還愛他嗎?愛是非理性的,但是你 挽回 愛的行動應該是理性的,對方越是暴跳如雷,你就得越是平靜如水,把他難以啟齒的真實拿到桌面上來溝通,用老子的道理講–以天下至弱對天下至強,也許你還有贏的可能;
  4、如果你確認他從靈魂到身體都已經離你遠去,這時你最聰明的做法就是放手,隨他去吧。

   時不時突然特別親熱
  一段時間來,玲玲懷疑男友感情不忠。約會的頻率不如以前多了,以前他一天打三四個電話,現在是三四天才打一個電話,就連玲玲的生日他都忘記了。
  玲玲不高興,打電話質問他。
  可電話另一端的他卻異常慇勤地海誓山盟,「怎麼可能呢?我心裡裝的都是你啊,我是無時無刻不想你呀。我發誓,我只愛你一個……」但憑女人的直覺,玲玲能感覺到他的話裡缺少真誠了。
  玲玲很矛盾,不知道自己該如何挽留住這份漸行漸遠的感情。另一方面,她的自尊心又不能容忍男友的情感 背叛 。是順其自然呢,還是快刀斬亂麻?

  ■專家解析:
  1、他的態度突然變得特別親熱,很有可能是為了掩蓋內心的某種情緒,雖然僅以此還難以判斷他是否已經 出軌 ,但卻是一種信號,值得關注;
  2、如果經過仔細觀察確認了你的判斷,也不要急於行動。他還能對你表現親熱,即使是假裝的,也至少說明他還在乎你,也許此刻他正處於矛盾之中難以取捨,如果此刻你採取過激的行為令他反感,只能加速你們情感的消亡;
  3、這時的你最適宜採取「溫柔策略」,一如既往地對他關懷備至,甚至可以設計一些讓他驚喜而又合其口味的浪漫溫馨的場景,以加重在他的天平中你這一方的重量。
  4、任何人都會選擇他認為最好的最適合自己的女性作為終身伴侶,你的「任務」就是讓自己做到最好。

   眼神遊移、躲閃
  維亞發現 老公 最近有些變化,但又說不清楚變化到底在哪裡,只是憑著女人的直覺發現,他總是在迴避她的目光。以前可不是這樣的, 老公 看她的眼神總是那麼專注、熱情,即使兩人坐在沙發裡看電視,他都會偶爾盯著她,把維亞盯的甚至有些不自在,嬌嗔地說:「幹嘛老盯著人家看,我哪兒有電視裡的人漂亮啊!」可是現在,即便維亞想跟他說點貼心話,他也只是目光游移,隨口應付。

  維亞覺得,那閃動的眼神後面,好像有「鬼」。
  ■專家解析:
  1、俗話說,眼睛是心靈的窗戶,眼神定,則心定;眼神遊移,則心動。愛人之間如果赤誠相待,當然沒有必要躲閃來自對方的真誠目光;否則,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2、不過,只是躲閃的目光還不足以判斷對方感情 出軌 ,維亞應該再多加留意 老公 的其他方面,通常「心懷鬼胎」的男人行為都會小心謹慎,細心的妻子一定可以觀察到對方其他的反常舉動。

  雖說男人 出軌 已經不再是什麼新鮮的話題,可是這樣的事情真要是發生在誰身上,肯定也不好受。所以姐妹們就該學的細心點,當他有風吹草動,蛛絲馬跡的時候,就要把他的 出軌 扼殺在搖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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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是用來疼的

各位男性朋友,女朋友、老婆是用來疼的,不是用來打的,也不是用來出氣的。身為男人,怎麼會不希望女人當是你的天,相互尊重,不再有任何家庭暴力了。

女人入洞房那天,早早收起了自己的鞋,等男人脫鞋上床,女人卻雙腳踩在男人的鞋上。男人見了,「嘿嘿」笑著說,還挺迷信。女人卻認真的說,俺娘說了,踩了男人的鞋,一輩子不受男人的氣。男人說,俺娘也說了,女人踩了男人的鞋,那是一輩子要跟男人吃苦受罪的。

  女人開始試探著管男人,先從生活小事兒開始,支使男人拿尿盆倒尿罐,男人全幹了。地裡的莊稼女人說種啥,男人就種啥。左鄰右舍女人說跟誰走近點跟誰走遠點,男人全聽女人的。男人正跟人閒聊,女人一聲喊,男人像被牽了鼻子的牛,乖乖就回去了。男人正跟人喝酒,女人上前只扯一下耳朵,就被拽進家。有人激男人,這女人三天不打,她就上房揭瓦。你也算個男人,怎能讓女人管得沒有一點男人的氣概?若是我的女人,非扇她兩鞋底不可。男人不急不慌地說:把你的女人叫來,我也不捨得扇她兩鞋底子。那人急了,你懂個好賴話不?上輩子老和尚托生的沒見過女人!真不像你爹的種,怕老婆!

  村裡人再有大事商量,男人一出場,人們就說,這商量大事你也做不了主,還是把你家女人請來吧。男人還真把女人叫來了。 
 
  女人能管住男人覺的很得意,直到有一天女人在男人耳邊說起了婆婆的不是。男人紅了眼,一聲吼,想知道我為啥不打你嗎?就因為我老娘。我娘一輩子不容易,我爹脾性暴躁,稍有不順心,張口就罵舉手就打,我爹打斷過胳膊粗的棍子,打散過椅子。我娘為了我們幾個孩子,竟熬了一輩子。每次見娘挨打,我都發誓,我娶了女人決不捅他一指頭。不是我怕你,是我忘不了我老娘說的話,她說女人是被男人疼的,不是被男人打的。
 
  女人驚呆了,她沒想到男人的胸懷竟這樣寬廣。 
   
  男人在外再同人神吹海喝,女人不喊也不再拽耳朵,有時會端碗水遞給男人。有人問男人,怎麼調教的?男人卻一本正經地說:打出來的女人嘴服,疼出來的女人心服。

  看完了,你從中領悟到了那個樸實的道理了嗎?
  祝天下所有的母親和被愛著的女人…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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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的條件內容,是不是受到性騷擾,可以看條文的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製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
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
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僱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 (市)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 四 章 調解程序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 19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
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法自公佈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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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公佈日期】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異動經過】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957 號令制定公佈全文 3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085130 號令修正公佈第 2、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124350 號令修正公佈第 9、22、29、33、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0250 號令修正公佈第 3、13~16、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11 號令修正公佈第 14、20、23~26、28、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61 號令修正公佈第 23~25、27、39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製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
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
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佈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
置保護之成果。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 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 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5 條

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章 救援
第 6 條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
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第 7 條

前條單位成立後,應即設立或委由民間機構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

第 8 條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獎懲辦法,以激勵救援及
偵辦工作。

第 9 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
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
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
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份資料應予保密。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
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兒童或少年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
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第 三 章 安置保護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
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第 12 條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
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
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置專門安置從
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應聘請專業
人員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項。

第 14 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
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
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
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
協助。

第 15 條

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
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
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
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
收容中心。
第九條之人員或他人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
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其所設之緊急
收容中心。
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自行求助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
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
,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有下列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
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一 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
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二 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
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安置後,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
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時,應於二週內為第十八條之裁定。如前項報告不足,
法院得命主管機關於一週內補正,法院應於主管機關補正後二週內裁定。

第 18 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應裁
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
當之人。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 罹患愛滋病者。
二 懷孕者。
三 外國籍者。
四 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 智障者。
六 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 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法院就前項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分別情
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
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
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
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
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
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第 19 條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
,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
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
庭處理。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於安置、保護收容兒童
及少年期間,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該兒童或少年之權利義務。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犯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罪者,兒童或少年、檢察官、兒童或少年最近尊親屬
、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
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該兒童或少年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支
付選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第 21 條

十八歲以上之人,如遭他人以強暴、脅迫、略誘、買賣、或其他違反本人
意願之方法而與他人為性交易者,得請求依本條例安置保護。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
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6 條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
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
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佈、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0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 條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十七條之
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 條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或供訴,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
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二十二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犯罪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佈新聞並公告之。

第 34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
、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5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
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36 條

違反第九條第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
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第 36- 1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6- 2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7 條

(刪除)

第 3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佈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第 39 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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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 俄國男星康斯坦汀演完愛情悲劇 老婆跟著撒手人寰

當今俄國影壇的首席男星康斯坦汀卡賓斯基(Konstantin Khabensky),近日主演的戰爭 愛情 悲劇《末世薔薇》(The Admiral),在俄國創下了驚人的12億5千萬台幣票房。現在卻傳出他戲演完,老婆竟也跟著撒手人寰。

俄國男星康斯坦汀卡賓斯基俊俏的臉龐,迷倒了不少女性,更讓他從俄羅斯一路紅到 美國 ,且主演的電影《決戰夜》(Night Watch)到《日巡者》(Day Watch),都堪稱是俄羅斯電影邁向商業新紀元的里程鉅作。他近期的作品《末世薔薇》一上映,又再度轟動全球,在俄國上映沒多久就創下12億5千萬台幣的驚人票房成績。

但在去年(2008年)電影在俄國上映,康斯坦汀結褵8年的 妻子 ,同時也是電台節目主持人安娜塔西亞在懷孕時被診斷出患有腦癌,後來安娜塔西亞堅冒險生下兒子後,身體也從此病入膏肓,最後她以35歲的花樣年華辭世,留給康斯坦汀一個一歲大的兒子。這也讓《末世薔薇》在俄國上映時,形成他劇裡劇外同時上演 愛情 悲劇的情況,讓許多粉絲看電影的同時也跟著放聲大哭。

而痴情的康斯坦汀在 妻子 臨終的病榻上,和愛妻再舉行了一次俄國 傳統 東正教的婚禮,約定來生再當夫妻。他深情之舉,也使不少俄國女性觀眾感動得淚流滿面。無奈現年才37歲的他,雖貴為俄羅斯影壇首屈一指的大明星,卻對人生悲歡際遇完全無能為力。

現在這部影響康斯坦汀一生、改編自真人實事的電影《末世薔薇》,也即將於10月23日在台上映,屆時也將透過高爾察克的美麗 情婦 安娜,回首看她當年與海軍名將一段不被允許的婚外 愛情 ,如何在動盪時代下歷經了數度分合後,讓 愛情 與危在旦夕的國家命運,緊緊相扣在一起。

資料來源: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10/10 13:21 記者李玲玲/綜合報導 原文連結按這裡

與情婦聯手修理花心老公 元配獲判無罪

美國 一名婦人和 丈夫情婦 聯手修理花心 老公 ,用強力膠把他的生殖器黏在肚皮上,整件事的主謀、也就是受害人的 元配 ,被法院判處無罪,檢察官考慮提上訴。

為了避免暴露受害人身分,司法單位沒有透露被告姓名,只知道她30歲,今年七月,她夥同 丈夫 的三個 情婦 ,把 丈夫 誘騙到汽車旅館,四個女人合力將他制伏,綁在床上,然後用強力膠把他的生殖器黏在肚皮上。

四名女子都以性攻擊的罪名被起訴,首謀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除了提起上訴之外,他也考慮用新的證據來起訴婦人。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9/10/20 11:05 原文連結 尚未歸類 , ,

包養沒付錢 情婦告性侵

61歲曾姓男子在早餐店結識30歲韓女,不顧各有家庭,約定每月2萬元包養人妻,還買項鍊取悅韓女。10個月後因遲付包養金等情爭執,被控性侵,檢方認定性侵不成立,但曾某與女方爭吵時,涉妨害自由、恐嚇等部分仍遭到起訴。

至於韓女,檢方訊問時承認接受曾男每月2萬元包養,加上兩人也互控 妨害家庭 ,被檢方另案起訴。

板橋地檢署調查,韓女與曾某在新莊市中和街一家早餐店認識,兩人約定從96年11月起以每月2萬元包養,之後便多次相約到新莊及泰山等地汽車旅館發生 性關係 。隔年9月起,曾某開始遲付包養金,又包養期間向韓女借的4萬元一直沒還,兩人起爭執,韓女要求 分手 ,曾某沒答應,兩人持續糾纏。今年3月間再次發生爭吵後,韓女報警指遭曾男強摸上胸及下體、搶奪身上金飾等情。

曾某不甘心包養人妻變性侵被告,揭露包養始末。他說,原本一直按月給2萬元,後來手頭拮据才沒再給錢,包養期間曾買金飾討好韓女,被控性侵當天,韓女身上戴的白金項鍊、鑽石金手鍊都是他送的,而且當天約韓女到住處,韓女恐嚇要把兩人事情跟其 丈夫 說,他擔心兩敗俱傷,為阻止才動手拉人,沒性侵、也沒搶金飾。

韓女面對曾某揭露包養始末,只承認包養期他們是金錢交易。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9/10/19 04:09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 原文連結 尚未歸類 , , ,

高級旅館是不倫舞台

高田喝了酒炫耀曾去過箱根高級旅館「強羅花壇」,後來有人不識相問高田 妻子 說:「你上次去強羅花壇時晚餐吃什麼?」高田 妻子 說:「我沒去過強羅花壇呀!」問話的人才意識到問錯了,像那麼貴的旅館,許多男人都是帶 情婦 去的,尤其離東京近的高級旅館幾乎都是不倫戀舞台,像開往箱根溫泉的小田急羅曼思號中親密中年男女,不少是不倫戀情侶!

旅館自有保密學問
日本有調查顯示,套房附有露天風呂的高級旅館客不倫率超過60%,因此女中不稱男人帶來的女人為「 太太 」了,改稱「您的同伴」才不會造成不快,即使是熟客,也不能隨便問候:「上次您光臨時,紅葉還沒紅」等可能穿幫的話,客人才能安心帶不同女人上門;越是高級的旅館,客人忘記東西,是不會打 電話 去客人家裡等告知的,保密最優先,若覺掉東西在旅館,要自己聯絡問問看。

曾在伊豆高級旅館打工的乃梨子說:「上門男女年齡相差很多,或旅行包種類很不同、服裝不相稱,抑或兩人還用敬語說話,100%是不倫男女!」作家嵐山光三郎曾說:「我上次去一家高級溫泉旅館,當晚13對全是不倫男女!」看來「超過60%」是很保守的數字!

渡邊淳一說:「不倫戀多的話,景氣自然會好轉!」不倫是非日常的,男人會努力安排華麗的舞台,開紅酒也開好一點的,好不容易到外地幽會,當然會選隱密的高級旅館,若是糟糠 妻子 ,要訂高級旅館,首先會遭 妻子 反對說:「幹嘛花冤枉錢!」但現在正在談不倫戀的沙繪說:「真有這麼美妙的不倫嗎?我也想住高級旅館!我的男人說現在沒交際費可報,都是買便當到賓館充飢!」

資料來源: 2009年10月01日蘋果日報 作者 劉黎兒 出處